2013年4月,某駕駛員駕駛長安面包車沿合肥近郊行駛,由于急彎車速較快,不慎沖下山坡,車被一棵樹擋住,駕駛員則從前擋風玻璃摔出,當場死亡。后其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,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。其家屬遂將保險公司訴上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。簽于案情較復雜,合肥市中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(以下簡稱我中心)對該案件如何賠付出具司法意見和專家意見。
該面包車投保了車損險,5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,對于該事故的理賠,存在以下3種賠付:
1.駕駛員死亡,按車上人責任險賠付1萬元。
2.第三者責任險,賠付50萬元。
3.不予賠付我中心運用科學手段,搜集證據(jù),根據(jù)雙方的保險條款、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》、事故現(xiàn)場圖及法醫(yī)的鑒定報告,支持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駕駛員死亡,只賠付車輛損失費用,理由如下:
1.駕駛員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頭部直接著地,造成當場死亡,根據(jù)保險條款,不在車內(nèi)死亡,不屬于車上人責任險賠付范圍。
2.根據(jù)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,該駕駛員死亡時,著落地離面包車有5米的距離,駕駛員摔出后,車輛與人未發(fā)生接觸、碰撞、碾壓,不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范疇。
在車險理賠糾紛中,為了維護社會穩(wěn)定,法院或者仲裁機構(gòu)有時甚至會響應被保險人提出的一些無理、過分的要求,保險公司因舉證不力或找不到專門的機構(gòu)為其維權(quán),導致被動賠付的案件數(shù)不勝數(shù),保險公司怨聲載道。
我中心出具了《鑒定意見書》后,雙方對此都無異議。通過本案,一方面,維護了保險公司的合法利益;另一方面,也證明了保險公司真正為客戶負責的態(tài)度,提升了保險公司的企業(yè)形象。
糾紛不可免,科學解難題,司法鑒定使我們的生活更和諧!